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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2012)

发布时间:5/25/2012 12:00:00 AM    地区:云南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精神,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现将调整2012年工伤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2年1月1日起,提高本年度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调整范围
(一)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原称伤残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不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二)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三)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并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6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245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23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22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最低工资标准。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单位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二)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四、资金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职工和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老工伤”人员的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职工(含“老工伤”人员)的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及时做好待遇调整和补发工作,确保在2012年7月1日前将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相关待遇兑现到位。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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