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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服从正当工作安排,企业可以给予处罚吗?

发布时间:1/9/2014 3:42:02 PM

 

秦某是某塑胶公司的员工,担任过钳工,现在的岗位为技术课工程师。前不久某一天,秦某的上司罗某要求其将六套报废模具分解(属于钳工的工作内容),在两天内完成。秦某以不属于岗位职责说明书中所规定的自己的职责范围、限定完工时间过短为由予以拒绝。第二天,罗某再次指示要其完成,但秦某仍拒绝。罗某随后将该工作另外安排邓某完成,邓某一天即完成了。罗某将此事投诉至公司人事部,随后公司经调查后对秦某进行了处罚,处罚内容大致是“秦某两次不服从部门主管工作指示,拒绝部门课长合理安排的工作,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决定给予其减薪降职处分。”因对该处罚决定不服,秦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仲裁裁决认为某塑胶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被撤销。秦某不服,诉至法院。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岗位职责说明书是确定劳动者职责范围,进而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当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拒绝工作指令是否构成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依据。但在分工越来越细化的现代企业生产模式中,劳动者的职责范围往往难以用文字作出精确界定,尤其对一些具有综合统领、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岗位进行职责描述则更为困难、复杂。即使是在此方面经验非常丰富的老牌大型企业,对岗位职责的描述亦难免挂一漏万,更遑论开办时间不长,管理水平一般的中小型企业。因此,我们判断用人单位发出的工作指令是否属于劳动者的职责范围,不是机械地对照岗位职责说明书的文字内容,而是结合工作指令的内容是否与劳动者平时的工作内容存在关联,其要求是否明显超出劳动者的能力水平,发出指令的管理人员对劳动者是否存在恶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当然,作为企业,也不能因此随意扩大劳动者的工作内容范围,以能够胜任为由任意发出指令,如果企业有该行为,我们是要对其发出指令的合理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的,并会对不合理甚至违法的行为进行制裁。而另一方面,作为劳动者来说,也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劳动合同,服从企业作出的合理的工作安排。
本案中,罗某指派的工作任务虽不属于秦某的主要工作职责范围,但也与其平时的工作任务存在关联,且未超出秦某从业经历中所具备的能力范围,公司对秦某工作任务的安排具有合理性,秦某拒绝该工作指令构成员工手册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因此,法院应据此判决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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