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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声明不愿签劳动合同,单位继续用工有无风险?

发布时间:1/9/2014 3:37:01 PM

 

【基本案情】
深圳某公司一直有些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后由于《劳动合同法》宣传的不断深入,公司逐渐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于是要求员工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员工周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他认为劳动合同是对自己的束缚,因此不愿意签。公司方面无奈,让周某写了一个声明,声明上写道:“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特此声明。”后面是周某的亲笔签名。于是公司方面也就未再要求周某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后,周某因为加班费的问题,提出了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2万余元,同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万余元。公司觉得很冤,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是经过周某个人声明同意的,公司不应该再对其支付赔偿。周某承认声明的真实性,但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由于公司拿出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公平。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质原因还在于公司这一边。最终仲裁和法院都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对此,你怎么看?
 
【本案评析】
这个裁决恐怕会让很多人感觉意外。然而其法律依据却是充分的。如果说《劳动合同法》还没有对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处理作出规定的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则规定,员工如果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能终止劳动关系而不能继续留用该员工,否则就要支付双倍工资。法律在这里没有考虑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动机,而直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留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所以,本案中,不论周某说的“公司拿出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公平”的说法是否属实,都不会影响本案的判决。本案给我们的教训是,员工如果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能终止劳动关系而不能继续留用该员工,否则就要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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