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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定制度对已签内退合同的员工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1/7/2014 5:26:29 PM

 

【基本案情】
向某是某单位内退职工,于2000年9月与单位签订一份《内退协议》。之后,向某一直在外务工。随着客观情形的发展,2007年单位多次通过召开职工大会等民主程序制定了新的经营管理制度,后续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已向全体职工公示。该制度也规定了有关内退人员工资待遇发放标准。其发放标准比《内退协议》的标准要偏低,遂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按照《内退协议》标准发放工资。对此,你怎么看?
 
【本案评析】
可能会有两种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应支持向某的诉请,按照《内退协议》规定的标准发放工资。因为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应驳回向某的诉请,按照现行制度规定标注发放工资。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的说法。理由如下:
本案中,向某与单位签订的《内退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随着客观情形发生变化,该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新的经营管理制度。作为一名单位职工,理应遵循单位的规章制度,且该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定,又合法,也进行了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因此,法院应驳回向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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