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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帮客户搬货时受伤,算不算是工伤?

发布时间:12/25/2013 4:25:09 PM

 

小伟系某食品公司业务员,负责某地级市区域的销售工作。2010年7月13日下午,小伟在为某客户搬运其经销的本公司商品乘坐提升机时,因客户自制的提升机钢绳断裂坠落致伤。小伟于2010年11月18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在对其受伤情况调查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其为工伤。食品公司不服,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政府维持了原工伤认定。食品公司仍不服,认为小伟为客户搬运本公司销售的商品不是履行职务,即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你觉得小伟这受伤算不算工伤?
 
案例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小伟受到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要围绕该条规定进行分析。
首先,从工作时间上看,小伟作为原告的业务员,工作时间相对较为松散,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因此只要受到事故伤害时是在进行从事营销公司产品的过程中,就应当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小伟受到伤害时属于正在帮客户对外销售本公司的产品,应当认定为“在工作时间”。
其次,小伟作为原告的业务员,其职责就是销售本公司的商品。从工作场所看,小伟除了在公司为其安排的办公场所工作外,作为业务员,还要到该办公场所之外进行营销推销活动,因此与营销、推销活动有关的场所应当认定为营销人员的工作场所。本案中,小伟在受到伤害时,是在自己客户的仓库中帮助客户搬运本公司的商品,其搬运的本质也是为了对外销售自己营销的本公司的产品,因此该工作场所应当认定为“在工作场所”。
第三,从工作原因上看,小伟受到的事故伤害与其从事的营销工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虽然该因果关系并不是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毕竟是与其工作存在不可分离的主要原因。因此,小伟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食品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小伟的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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