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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隐瞒就业事实,可以获取双份劳动报酬,但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10/16/2013 3:39:23 PM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若劳动者依法主张劳动关系继续存续,通常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但如果劳动者已入职新的用人单位,而仍然主张与原单位劳动关系存续,企图获得双重劳动报酬,则不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概要】
2011年2月,吴某入职A公司,担任技术服务人员,双方于当日签订五年期的劳动合同。2012年7月9日吴某在汇报工作时,因意见不和,与公司经理王某发生口角。隔天吴某正常来公司上班,公司人力资源部却向其出示了离职通知书,以连续旷工数天、严重违反公司有关旷工的规章制度为由开除王某,并载明双方于2012年7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因A公司拒绝任何赔偿,2012年7月底,吴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A公司撤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2012年9月吴某已进入B公司工作,该公司亦于当月开始为吴某缴纳社会保险,但诉讼过程中吴某却始终未向法院述明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就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事由负有举证责任。A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吴某存在连续旷工事实,故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吴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12年9月起B公司开始为吴某缴纳社会保险,鉴于通常情形下企业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系基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经法庭询问吴某未能就B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做出合理解释,故法院认定吴某已于2012年9月起入职其他用人单位,并据此判决吴某与A公司劳动合同履行至2012年8月31日。
 
【法官释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双倍补偿的标准支付赔偿金。可见,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权益维护。一种方式为认可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并要求支付赔偿金,另一种为主张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续,二者可择一而行。司法实践中,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续的劳动者不在少数,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行为而停止工作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上述期间的劳动报酬。但在北京等生活压力较大的城市中,劳动者考量到基本生活保障,通常并不倾向于将失业状态的战线拉长。在纠纷尚未解决的情形下,部分劳动者人职新用人单位的做法无可厚非,但在不属法律规定可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劳动者仍然主张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以藉此索要劳动报酬,是有失诚信和公允的,亦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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