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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员工依法享有原单位年终奖

发布时间:2/26/2013 11:02:33 AM

 

案例
王某在一家公司工作3年多,2012年年8月跳槽了。由于王某进入公司时,就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每年年终,给每个员工按照业绩按比例发放年终奖,以此鼓励员工。马上到1231日,该发放年终奖了,王某给公司打电话询问,可公司以他已经离职为由拒绝发放。王某感到气愤又无奈,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近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发放2012年的年终奖。
 
案例分析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而奖金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符合仲裁的受案范围。年终奖既然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也须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离职为由不发年终奖,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同工同酬。这也表示,虽然年终奖发放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但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也不能随意解释、因人而异或违反公平原则。对于已离岗职工的年终奖,可以通过与仍在册的同岗位员工相类比确定全年应得奖金数,然后根据其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
 
审理结果
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请求,裁决这家公司支付王某相应的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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