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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生病住院,医疗费如何算

发布时间:8/11/2011 3:29:55 PM

 

案例:
2007年4月,史先生与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自2007年4月9日至2007年7月8日止,史先生任资深客户经理,每月底薪3,000元。5月24日,史先生因肾结石入住医院,并作了手术治疗。而就在史先生因病住院的同一天,该公司为其办理了职工入职手续和社保缴费登记,并缴纳了当年4-6月的社保费用。6月,史先生出院结账,共支出了医疗费2万余元。出院后,史先生仍然到单位上班。但在8月3日,该公司向史先生发出领取退工单及劳动手册的通知,史先生被辞退了。史先生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报销他住院期间支出的2万余元医疗费。而公司方面则表示:由于史先生的医保帐户是在单位缴费后6月份才开始启用,这之前史先生支出的2万余元医疗费,不应该由单位来承担。那么,员工在试用期生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到底应该怎么算?
就上述问题提醒企业的hr: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问题,一直是企业HR朋友非常关注的一块,也是企业人力成本的重要部分。就本案有两个关键点需要企业的HR朋友引起注意:
  1、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甚至单方面和员工协商决定,试用期内不交社保,试用期后如果转正再行补交。其实,这是误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造成的结果。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
  如果单位没有在职工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不仅需要补缴社会保险,也会导致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关于医疗费如何承担的问题。
  如果单位已经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了医疗保险,其医保关系一般都在当地的医保局。对于员工看病的医疗费,员工凭其医疗保险凭证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申请结算,无需单位承担费用。至于医保和员工个人分担的比例和医疗药品的范围,是因地而异的,不可一概而论。仅以上海为例:员工在门诊大病医疗时所发生的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职员工由统筹基金支付85%。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单位未依法缴纳医疗保险的,应当在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向员工承担责任。所以提醒企业的hr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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