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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发布时间:8/3/2012 12:00:00 AM

 

 【案例】:
某企业有一位员工,该企业为他购买了五险,也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工作的时候该员工突然发生中风,送到医院三天后死亡了,该企业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劳动保障部门说死亡是发生在工作时间的48小时以外,不能认定为工伤。后来该企业只有私下对该员工进行赔付,使公司在正规的用工方式下依然损失了大量资金。
  那么,该事件能认定为工伤吗?如果不能,企业遇到此类事件应该如何做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自己的损失?以派遣的方式能否有效的降低此类用工风险?
提醒企业的hr:除了可以在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同时,还可以在专业的人力资源顾问(劳务派遣)公司的指导下为员工参加补充商业保险。指出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可以通过专业的人力资源顾问(劳务派遣)公司的规范引导,以获得更专业、更高效、更经济的用工形式,从而降低劳资风险和用工成本。
 
【提示】:
  本案涉及对48小时以外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标准等问题。
  根据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的“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指的是抢救能否起到改变死亡结果的效果,而不局限于抢救是否短期暂时延缓死亡的时间,具体情况的认定视医疗机构结论确定。关于“48小时”的起算时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函(2004)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本案例中的企业员工在工作时忽然发病,并且从发病到死亡的时间超过48小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不能认定为工伤。
  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指出: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但是并非遭受意外伤害,也不应该认定为工伤,因为“意外伤害”应该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这四个条件。
  因此,本案例中的企业员工不能认定为工伤。
  本案例中的企业为员工参加的“五险”,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根据我国国情需要,为使绝大多数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时能获得的必要的社会保障,因此社会保险的特点是:覆盖面广、保障水平低、国家立法强制实施。
  社会保险只能为被保险人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其保障程度较低,并不能照顾到企业员工在劳动中可能涉及到的方方面面。因此专业的人力资源顾问(劳务派遣)公司在为派遣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同时,还为派遣员工参加了商业保险(如重大疾病医疗险、人身意外险等)作为补充,以弥补社会保险保障水平低的不足。但是,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多少,一般企业难以承受。而只有符合投保条件并有一定的缴费能力,被保险人才可以获得高水平的保障。专业的人力资源顾问(劳务派遣)公司利用其专注于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优势恰恰可以弥补这一缺憾。
  因此,企业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自己的风险,除了可以在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同时,还可以在专业的人力资源顾问(劳务派遣)公司的指导下为员工参加补充商业保险,并应经常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和自我保健,只有这样,才能降低发生意外损失的可能性。
  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是用工企业根据自身的行业、地区特点,并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和发展需要采取的一种新兴的用工方式。采取劳务派遣的根本目的是简化人事工作量、降低用工成本、提高用工效率、保障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利益。
 
【提醒】:
  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可以通过专业的人力资源顾问(劳务派遣)公司的规范引导,以获得更专业、更高效、更经济的用工形式,从而降低劳资风险和用工成本。以本案为例,如果该企业采取了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则该员工突发疾病死亡的法律风险或善后工作将转由人力资源顾问(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而企业则可以从繁杂的劳动保障事务中解脱出来,更有利于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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